1996, 03, 60-61+69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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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93/j.cnki.37-1436/z.1996.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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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在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中,常常会发生考生金榜题名后被他人假冒去做官的怪事。不料,这种封建社会的沉滓却又在社会主义的今天重新泛起。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经常发生一些大、中专学生被录取后,其录取通知书被窃取、截留、买卖,录取的考生被他人冒名顶替入学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扰乱了大中专院校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的招生制度和受害考生的合法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严重的危害后果。为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罪,以便在招生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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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393/j.cnki.37-1436/z.1996.03.023
中图分类号:D924
引用信息:
[1]李文政.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罪[J].菏泽师专学报,1996(03):60-61+69.DOI:10.16393/j.cnki.37-1436/z.1996.0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