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研究On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of Duty Crime
刘东平,曲海舰
摘要(Abstract):
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中,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职务犯罪侦查需求看,检察机关面临着情报工作缺乏规划、取证程序不够完善、匮乏一专多能人才、信息数据审查采信难度较大等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检察机关应研发建设职务犯罪电子信息情报系统,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电子数据取证审查程序,加强侦查主体信息化能力建设和硬件配备,同时防控好信息化侦查的风险。
关键词(KeyWords):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研究”(GJ2014D08)
作者(Author): 刘东平,曲海舰
DOI: 10.16393/j.cnki.37-1436/z.2016.03.02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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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掘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为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第二百三十九条:查封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