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职责The Analysis on the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Dutie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曹昊
摘要(Abstract):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全面的工作,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必须忠实履行环境职责。我国现阶段环保工作中政府职责的缺位是导致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必须改良政绩考核指标,改革环境监管体制,实行环境质量责任制,加大处罚力度和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从而完善政府的环境职责,保障环保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KeyWords):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职责;环境质量;监管体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曹昊
DOI: 10.16393/j.cnki.37-1436/z.2014.03.02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李挚萍.略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J].法学评论,1999,(3):113-116.
- [2]张康之.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J].学术界,1999,(1):1-4.
- [3]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188.
- [4]陈泉生,宋婧.论环境法的国家干预原则[J].当代法学,2006,(5):57-62.
- [5]李挚萍.论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以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为基点[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7-41.
- [6]孙萍,王丹.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J].社会科学辑刊,2002,(1):49-51.
- [7]邱贵杰,齐贺.政府官员效用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动力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4):153-158.
- [8]史学瀛.环境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00.
- [9]赵静,段志辉.如何完善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J].党政论坛,2011,(3):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