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报

1997, (01) 69-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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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王道迎

摘要(Abstract):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八条中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第十条规定了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这就从法律的角度对教师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作了说明,同时也对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出了要求。 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说过:“太阳底下再也没有比教师这个职业更高尚的了”,教师职业的高尚性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崇高的情操,“教帅应该是道德卓异的优秀人物”(夸美纽斯语)对教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发展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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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道迎

DOI: 10.16393/j.cnki.37-1436/z.1997.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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