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法律后果制度——以侦查违法行为为例Argumentation on Procedural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Procedural Violations——A Survey of Violations about the Investigatory Activity
李英祥,张蕊
摘要(Abstract):
程序性法律后果乃是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的不同程序,而非对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利后果。根据程序的本质特征,程序性法律后果应该有程序继续进行、退回到违法行为产生的那个阶段、转入另一个诉讼阶段、诉讼直接终止四种形式,且适用何种后果应当与该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相对应,与实体性法律后果相协调。
关键词(KeyWords): 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英祥,张蕊
DOI: 10.16393/j.cnki.37-1436/z.2014.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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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2013年8月在台湾同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杨云骅副教授访谈时语。
- 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③所谓实体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则丙”。所谓实施性规则,是指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谁来做,怎么做”。参见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 ④以所侵犯权利类型为标准将违法侦查行为的区分:一是侵犯诉讼参与人实体法上权利的行为,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人格权、财产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的行为;二是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如侵犯辩护权、知情权的行为等。
- ⑤所谓瑕疵证据即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参见龙宗智、夏黎阳:《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