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性生育权的平等On the Equality of Right to Birth Between Man and Woman
苏海健
摘要(Abstract):
生育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并付诸实施的权利。生育权为人身权,由单个自然人享有。男女两性的生育权在观念上、内容上及救济上均具有平等性。
关键词(KeyWords): 生育权;界定;平等;纠纷处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苏海健
DOI: 10.16393/j.cnki.37-1436/z.2005.06.01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孟繁超,朱海娟.生育权及其实现方式[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1).
- [2]姜玉梅.生育权的法律定位[J].人口与经济,2004,(1).
- [3]张津.论生育权[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
- [4]彭心倩.男性生育权问题探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79、1027.
- [6]杨利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73.
- [7]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1.
- ①200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属于我国少见的例外规定,该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
- ③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损害赔偿属于婚内赔偿。根据我国目前施行的婚姻法之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仅限定在夫妻离婚时特定事项的范畴内,对于婚内赔偿无明确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婚内赔偿及原告胜诉的案例。如2001年2月,杭州市一位女士在受到丈夫殴打后,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603.50元,法院已受理此案。参见西法、方益波:《丈夫殴妻被告上法庭》,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3月01日第二版。